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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万余元赔偿给死伤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2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案件回放:

  2001年3月17日,由于司机点火抽烟,粤FJ0198大客车坠落河中,造成司机及13名乘客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司机谢某承担157万余元赔偿责任,翁源县交通局承担垫付责任。案件涉及43名申请执行人。

  本报韶关讯(记者卜瑜通讯员汪次安、陈理广)备受关注的翁源县“3·17”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接近执结。该县交通局每年支付30万元给该案的43名申请执行人,至今已交执行款133万余元,为总额的9成。

  由于该案申请执行人众多,如何妥善分配执行款成为难题。为此,法院采取让申请执行人直接参与商议执行款分配方案的执行方法,召集全体申请执行人共同推荐一名代表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设立一个账户,作为全体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款的专用账户。当执行款划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后,由代表人代表全体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商定分配方案。之后,法院将执行款划到专用账户。最后由各申请执行人从专用账户上领取赔偿款。

  这种执行款分配方案被申请执行人盛赞为“阳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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