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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6 法制日报

  编者按

  胜诉方(业主)虽然赶走了原来的物业公司,但却拿不到小区的清册资料,致使新来的物业公司最终被迫无奈退出,小区一度陷入无人管理的境地;败诉方(原物业公司)虽然仍占有小区的清册资料,却失去了小区物业管理的业务。综合权衡,双方均未从诉讼中受益,是一个“双亏”的结局,如此尴尬的法律执行结果充分表明,法律不是解决物业纠纷的最佳

方式。4月18日,视点版《物业纠纷膨胀法律为何难解》的报道刊发后,一些读者来信来电,发表了他们对此事的看法。现选登其中的两篇。

  法律无盲点溶洞归国有

  

  4月25日视点版刊登的《溶洞权属之争撞出法律盲点》一文,报道了湖南省宁远县九疑山瑶族乡紫霞岩岩洞因具有观赏价值,而在该县旅游局和该岩洞的村民之间产生权属争议。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认为,溶洞权属法律未明确说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而笔者认为,溶洞权属不存在法律上的盲点,溶洞的所有权应属国有。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从该条前后语句逻辑上分析,除法律直接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之外,其他的自然资源都属于国有。由于岩洞的价值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类智慧所开发的结果,因此,岩洞属于自然资源。而判断岩洞是否属于集体所有,关键看有无法律直接的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还没有直接规定岩洞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按照宪法规定,溶洞理当属于国家所有。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朱凯

  既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

  我以为,物业纠纷膨胀的症结,除了文中披露的种种因素外,与人们道德观念的缺失也不无关系。因此,破解物业纠纷难题既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

  纵观物业纠纷,其产生不少都涉及到法律关系,但透过现象看实质,其因在德。倘若房地产商以人为本,诚信经营,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盖出优质高标不用修缮的房屋,物业管理者们都能将心比心,把业主当成自己的亲人对待,为其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积极履行应尽的法定管理职责,我们的物业管理又何尝不会是另一种令人欣喜的局面?

  换位思考、学会宽容、爱人以德,一切恩怨纠纷都将化为乌有。即使真正发生纠纷,也平心静气,好说好商量,何必非要脸红脖子粗闹上公堂?

  只要人人都明荣辱之理,做当荣之事,当有德之人,物业纠纷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即使有,也会相互体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陈有根

  化解物业纠纷有赖协调机制

  我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物业纠纷。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管理合同是由众多分散的业主和惟一的物业公司构成,单个业主维权往往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而集中维权又会受到众多利益无法协调的困扰。建立协调机制既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个别业主的权益主张,又不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并且通过有针对性地个别协调,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业主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进而有效化解纠纷。

  其次,业主与物业公司均对所要协商的问题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因而协调容易直接切入问题的重点,并且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由于省去了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等环节,以及当事人参加诉讼所需花费的金钱与时间,因而在客观上也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

  再次,物业管理涉及面广,每个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不同,在实际的物业管理工作中很难做到令所有的业主满意。有时,由于个别业主的不配合,使得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通过协调机制可以有效地增进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实现“双赢”的格局。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习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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