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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望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5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新的草案吸取了常委委员在前两次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委员们对草案的内容,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郑功成委员认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共有12条,这12条里没有一条谈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在其他法律中是少见的,这样规定法律也不完整。作为执法主体来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不应该漏掉。如果法律实施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现不作为或滥作为怎么办?依法行政要着重治理或矫正行政部门缺位、越位、错位的问题。所以,建议在这一章里补充相关内容,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振中委员提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故意造假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惩处。草案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这就意味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故意造假,欺骗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只要交足罚款,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继续履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职责。在这部法律中应该体现“失信惩戒”原则,让有主观故意的造假者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为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测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一款所指“出具检测结果不实”不属于“主观故意”,要从轻处罚;后一款所指“伪造检测结果”属于“主观故意”,必须从严惩处。不如此,诚信社会就很难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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