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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太原致死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太原4月26日电 武建中 王子瑞 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主犯刘利民、周传全等9名犯罪嫌疑人的审理今天一审有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利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传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9年不等。判处刘利民、周传全等9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2143.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32岁的刘利民原为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2005年5月3日20时许,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刘利民与驾驶丰田吉普车的李忠义(男,47岁,北京市朝阳分局巡察支队民警)在该市桃园北路因停车等红灯发生口角,刘利民心存不满,遂跟踪李忠义所驾驶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吉、安胜利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将李忠义拦截,用棍棒等对其进行殴打,李忠义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忠义系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太原市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利民、周传全等9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民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其近亲属能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周传全、郑惠忠、朱燕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周传全持木板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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