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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刑诉人权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实习生姚远 记者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荷兰共同举办的中荷法律合作项目中有关中荷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研讨会今天在北京举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及北京市检察系统有关领导,荷兰里列文登检察院检察长,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及有关专家出席研讨会,并就荷兰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当事人人

权保护方面的突出成果和我国法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和探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通过改革方式引入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理念,加强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荷兰列文登检察院检察长里奥·邓·荷兰德介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是明令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虽然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解决,但在荷兰立法中关于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警察有告知嫌疑人有沉默权的义务,法官在法庭开庭时必须告诉被告人有权不合作,律师也有权询问他们的当事人是否被告知该项权利。对于重大案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审讯方会对讯问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全程观摩,减轻当事人的压力,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张朝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检察机关正努力通过改革逐步减少此类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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