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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央企设总法律顾问过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辛红 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推进顺利。截至今年3月底,

  53户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达29户,占54.7%,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44户,目前167家央企中有120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

  去年国资委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律顾问保障作用凸显。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

央企中,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为企业挽回或避免损失547亿元。

  虽然三年来不少企业将法律顾问的审核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央企的二级子企业中也有近200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与国资委2004年提出三年53户大型央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今天表示,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有待加强,个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有的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未让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致使重大法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不执行依法审核规章制度或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还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还没有转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上,仍停留在事后补救层面。

  他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对企业在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改制上市、自主创新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国有资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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