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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形式泥淖需要立法援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7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周芬棉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公司治理中心最近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水平》,引起了广泛关注,调查的结果也使许多业内人士深感意外。

  这份调查报告认为,截至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进还主要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形式上的改进多于实质上的改进。该调查报告依《财富》杂志(中文版)根据年收入排列的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为研究对象,依股东权利、平等对待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的责任等五项内容为指标,结果显示,这100强的公司治理平均分仅56.08。它说明,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仍处于中等水平。

  报告认为,虽然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总体上比2005年有所改善,但改善的幅度很小,在“股东权利”、“董事会的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三项实质性指标上,治理水平不升反降。

  这些结果犹如警钟,震耳欲聋,引人深思!

  虽然公司治理是一个老话题,良好的公司治理也是一项长期的目标,但没有人怀疑公司治理水平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既如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上市公司高管们的自觉行为,而更应在制度层面进行逐一梳理。

  反思最为重要的法律当属规范企业组织形式的基本法———公司法。公司法经过大修,在许多方面已和世界上最先进的公司制度接轨,如采授权资本制、新增股东代表诉讼制等等。但是,与公司法相配的许多操作细则至今阙如。

  这一系列配套规则包括:有关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的司法解释,以及股东权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公司人格否认等等许多司法解释。以股东代表诉讼为例,因它是实实在在地保障股东权利、监督公司高管履行法定职责的利器,同时因为此项制度赋予股东起诉公司高管之权力,使上市公司高管在利用关联交易等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时,因可能被追究而心存畏惧。如此重要的司法解释,至少应当具备: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许多方面,这些问题均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又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否定公司人格的非常手段,对于保障股东权利、规范利益相关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明确: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实质条件、对各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程序等。这些问题不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再好,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改善公司治理首要的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只有有了操作细则,公司法的先进制度和理念才可能从理论变成实践。

  当然,监管者的严格监管,从来都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同时,作为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仍应寄希望于刑法修正案,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罪、提高违反信息披露的刑期等,严刑峻法,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违法责任。

  如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才有可能迈出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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