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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万贷款还了60万再也不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0:37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4月26日电 潘巳申 记者刘建 因逾期不还贷款,范志毅被银行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诉范志毅、李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人民币七百二十万余元。

  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商铺。双方约定以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0年。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李蒨又以抵押人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做抵押,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交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范志毅立即偿还所有本金并支付利息,此行为并无不当,范志毅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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