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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1:02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我公司一年前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部门经理,当时明确要求应聘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本科学历。裴某持某大学工商行政管理学本科文凭前来应聘,被录用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一年后,公司发现裴某的能力、学识与其学历明显不符,调查后发现其文凭系伪造,遂以合同无效为由将裴某解雇。裴某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给付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请问:持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李文

  答: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双向选择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你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专业和学历提出了明确要求。裴某应聘时提供了伪造的本科文凭,使你公司认为其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因而选聘其为部门经理。显然,这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裴某伪造文凭,导致你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根据《劳动法》第18条关于“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你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雇裴某符合法律规定,裴某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因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裴某要求给付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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