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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样的110,老百姓还敢打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1:43 云网

  ■闵良臣

  就在闻名遐迩的少林寺所在地登封市,不久前发生了一起110民警出警时,不仅不保护求救人,反而“出让”警棍给施暴者,使求救者继续遭打的事件。

  4月21日《郑州晚报》A11版的报道是这么记述的:3月28日夜里,登封东金店乡任

村的刘俊兴在遭人无理暴打时,其同伴拨打了当地110报警。然而,当“一辆巡警车来到事发地点,5名民警下车准备制止时,其中一行凶者跑到警车旁,向一名民警低声说了几句后,民警就立在警车旁观看,不再制止了。”(事后据登封市公安局宣传科陈科长说,经调查,行凶打人者是以前在当地嵩阳派出所实习过的学生)特别是当被打者刘俊兴抓住打他的人向民警求助时,一打人者竟能从民警手里拿来警棍,又“劈头盖脸地朝刘俊兴打去”。这还不算,在刘的同伴再次报警,第二辆警车也来了之后,第一次到现场的民警跑到后来的警车旁低语几句,后来的民警竟也不管了。就这样,在有两辆巡警车和多名110民警的眼皮底下,“施暴者打了人之后,大摇大摆地拦了一辆出租车,扬长而去。”

  事件通过媒体报道后,我们虽然看到了登封公安局拿出的“处理结果”(见4月25日《郑州晚报》),总还是让人觉得心里有点“堵得慌”,总觉得似乎还有话要说。说什么呢?如果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不能让群众的最大希望变成失望。

  我国公安部门设立110的初衷,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效地震慑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正因此,110在百姓心中,夸张点说,就是他们的“保护神”。这样,百姓在遇到坏人或别的什么危急关头,往往也就把110看成了最大的希望。事实上,全国各地的110自组建那天起,也就担负起了保护人民、打击犯罪以及帮助百姓摆脱某些困境的职能,用句我们常说的话,真是有口皆碑。

  可我们相信,凡是看了4月21日《郑州晚报》A11版刊登的《110民警“出让”警棍助施暴者打伤报案人》的报道,都会有点不敢相信,乃至不可思议。登封公安局是全国公安战线学习的好榜样任长霞战斗过的地方。在这样一个榜样工作、生活、战斗过的地方,发生出警的110民警竟把警棍“出让”给施暴者打伤报案人的事件,无论如何都会让百姓心里难过,让110这个神圣的名字蒙羞。我们甚至相信,若是榜样地下有知,对她同行的这种行为,也一定会气愤的,甚至会替他们感到羞耻。

  我们当然也看到了登封公安部门事后的一些“调查”,一些“说法”。但通过记者对当事人深入调查后写出的报道,我们觉得登封公安局那“调查”中的有些“说法”显然是“托词”。比如,登封公安局在向记者出示的一份调查报告称:“出让”警棍者,不是110“民警”,而是登封市巡防大队队员(参见4月25日《郑州晚报》A5版有关报道)。那么,请问,既然百姓是向110报警,出警的理当只能是110民警;我们也相信,包括向施暴者“出让”警棍的110人员都是真正的110民警。退一步说,如果真的如“调查报告”所称,那个“出让”警棍者只是登封市巡防大队队员,出警时没防备被打人者夺去警棍,那么,登封市公安局依据哪一条哪一款可以让这种人替代110出警呢?我们都知道,巡防队员是没有执法权的。既然如此,让一个没有执法权的人代表110出警应该算作一种什么行为?难道就不怕这样的人有辱110声誉吗?好在这个110民警或说这个“巡防队员”拿的是警棍,如果他拿的是手枪,“出让”之后谁又能保证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再说,虽然“出让”警棍的只有一人,可其余的那些出警人员不也都是在一旁“袖手旁观”吗?这又该作何解释?

  公安部门,乃至110,同我们大家一样都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因此,即使他们出了一点不该出的“事件”,也并不可怕。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出了事”,首先就应该正视,就应该承担责任;登封公安局不能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就遮三掩四地胡乱推脱。如果我们不是把自己的工作只当着“混饭吃”,而是抱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就不仅不会发生这种令百姓痛心的事件,更不会出了事,还搪塞,还袒护。要知道,如此这般,给老百姓带来的感觉是:这样的110,我们老百姓还敢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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