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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医院院长受贿120多万元被判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5:37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4月27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达州市中心医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李祖伦受贿122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全部所得赃款。

  李祖伦原系达州市中心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正县级),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

  据了解,李祖伦受贿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其一在购买设备时收受好处费,共计40.5万元。成都榕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和2000年9月,先后卖给达州市中心医院彩超系统各一台,李祖伦3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罗某11.5万元。1999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达州市中心医院多次从四川执诚医疗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血液检测仪器,李祖伦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唐某18万元。2000年9月13日,达州市中心医院与原重庆富德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膝关节镜一套,该公司经理张某通过中间人将8万元转送给李祖伦。

  其二是在采购药品中猛吃回扣,共计70万元。四川宏源药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为感谢李祖伦对该公司业务的关照,在5个春节期间以“拜年”为名,送给李祖伦26万元。1997年至2001年期间,李祖伦5次收受成都恒天贸易有限公司黄某33万元。2000年底的一天,时任重庆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董事的陈某,在成都一茶楼送给李祖伦10万元。

  其三是在承建工程中收受感谢费,共计11.5万元。达州市景都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某负责承建达州市中心医院车库、木工房及部分维修工程后,为感谢李祖伦的关照,2000年的一天,蒋某在办公室找李祖伦签字划款时,将1万元的存折送给李祖伦。200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成都一家装饰公司副经理杨某在成都宴请李祖伦后,将10万元送给了李祖伦。

  达州中院审理认为,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李祖伦任达州市中心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身份。其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药品采购、购买医疗设备和基建工程活动中,收受供货商和包工头给予的“感谢费”,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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