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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罚款主义”诱导污染横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17:29 四川新闻网

  不久前,广东省环保部门曝光了7家非法排污企业名单,并向其中两家开出了高达20万元的罚单。数日过去了,部分被罚企业仍然如故,甚至有企业说,“要让我不排污,只能把我关掉” 。(《南方都市报》4月25日)

  污染——罚款——再污染——再罚款,在这套逻辑混乱的循环链条中,我们已经无法辨别,究竟是罚款的威力不够,还是“罚款主义”成为污染横行的间接诱因。

  不单是广东,全国许多地区,都陷入了类似“治污靠罚款,罚款不治污”的环保怪圈中。也不仅仅是环保领域,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一系列公共领域,也有相似的“非重罚不解决问题”思维。

  对于排污者的行政罚款,看上去是要惩罚排污者的行为,迫使其返回“善”的轨道,其实却起到了“导恶”的作用——排污者迟到的罪恶感消失了:因为“我”已经为自己的污染环境行为付了钱,所以“我”不必自责。为了弥补重罚带来的损失,排污者还会变本加厉,于是就出现了上述“交完罚款后加紧排污”的现象。

  行政罚款要完成充分补偿社会损失的使命,其边际效应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递减的。如果环保部门的决策目标定为基本杜绝排污现象,则罚款效率应接近于100%,即所有排污者都能无一例外地接受惩罚;惩罚效果超过排污收益,即每次排污行为都被火眼金睛的执法者当场抓获。显然,如果环保部门要做到以上目标,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随着环保部门在日益泛滥的排污行为前手忙脚乱,罚款的有效性很容易遭受嘲弄。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一社会决策目标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为了防止污染,政府环保部门通常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征收资源税,排污收费,事故性排污罚款,实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提供建造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等等,遏止排污者的“以一己之利污天下”冲动。而行政罚款,恰恰是这些方法中短期效应最迅速、实际效果最差的一种。

  而许多国家采用“庇古税”(上个世纪20年代“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提出的征收环境税)治理污染,即对排污企业征收合理的税费,以促使工厂革新生产技术、配置污染处理设备,以减少排污。与“庇古税”不同,目前我国对破坏环境现象的惩罚,更多停留在行政罚款层面。行政罚款相较于“庇古税”,具有更多的弹性和人为操作空间,容易产生有令不行、执法松懈乃至权力寻租等现象。同一性质的排污行为,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罚款,同一范围内的肇事者,可能因为执法人员力未所逮,出现有人落网、有人安然的情景。

  经济学家早已指出,仅仅把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退化当作一种特殊的福利经济问题,责令生产者偿付损害环境的费用,或者把环境当作一种商品,消费者为之付出代价,都没有真正抓住人类活动引发环境问题的本质。要想从根本上遏止我国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的势头,必须转变治污思路,变被动地事后经济处罚为主动地事前利益诱导,尽快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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