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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妻子受贿被判8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22:48 新华网

  新华网厦门4月27日电(记者 胡苏) 记者从厦门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妻子沈秀如因犯受贿罪和转移赃物罪,日前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1万元。

  2006年1月,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因受贿640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徐国健的妻子沈秀如,原为南京市粮食局工会主席,2004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

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06年4月24日,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对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间,沈秀如明知徐国健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销售煤炭提供了帮助,仍收受张忠良先后6次共存入109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账户,并将张忠良大部分注资之事告诉徐国健。2000年9月,沈秀如开始使用张忠良所送的资金进行炒股,造成亏损人民币24.8101万元。

  2004年4月,沈秀如根据徐国健提出的将家中部分受贿赃款进行转移的建议,从家中整理出人民币300550元等财物,交给朋友陆素华保管。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被追缴并在徐国健受贿案中被生效判决上缴国库。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沈秀如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沈秀如明知徐国健让其转移的是徐收受他人贿赂的赃款,仍积极配合并帮助转移,其行为亦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在与徐国健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沈秀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沈秀如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且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等情节,故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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