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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中出意外,谁来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0:00 东南早报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各地将再掀旅游高峰。游客出行安全如何保障?出了意外,谁来承担责

  任?本期《以案说法》关注的就是一起旅游意外事故,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早报记者黄墩良

  案情回放

  游玩中,他左眼被打伤

  2004年7月,泉州虽然迎来持续高温天气,但位于山林中的某旅游风景区,天气仍十分凉快,到此游玩的游客络绎不绝。泉州人张龙(化名)和廖仪(化名)随团来此游玩,并参加了风景区组织的野战活动。

  游客们戴上头盔,听完景区工作人员告知注意事项后,活动开始了。然而,游玩中,意外发生了。据法院介绍,根据事后了解,张龙戴的头盔面罩上部螺丝脱落,使得面罩能向上翻动。野战中,廖仪射出的彩弹击中了张龙的左眼,随后,张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张龙左眼钝挫伤、视网膜震荡伤。为了治伤,张龙花去了数千元。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去年6月份,张龙把廖仪及该风景区告到丰泽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丰泽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风景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责任;张龙作为一名成年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当注意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廖仪在游戏中并无违反游戏规则,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张龙应获得的赔偿款项为3万余元,风景区对此承担70%的责任,即该赔偿张龙2万余元。张龙自身承担30%的责任。

  风景区和张龙对该判决均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风景区认为,风景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张龙受伤是他自己和廖仪所造成的,他们两人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最后,中院终审仍维持丰泽法院判决。

  法官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丽阳

  游客和风景区为何都有错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之方面的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二是“人”之方面的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相适应的预防外人侵害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组织者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组织”,因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责任。该义务来源于旅游行业的特征,旅游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外界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环境存在固有的风险,旅游者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保障,但旅游组织者是处于领导监督者的地位,基于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负有合理谨慎的排除危险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张龙和廖仪等人虽然系随旅游团来到旅游区,但所参加的活动是由风景区组织实施的,风景区虽有尽到安全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其提供的防护头盔存在缺陷,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龙受伤,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风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张龙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应当知道野战营活动游戏具有危险性,但其在游戏中不遵守游戏规划,没有尽到自己应当注意的义务,将防护面罩上翻而导致左眼受伤,对本事故的发生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随团出游前记得签合同

  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重要活动之一,旅游合同作为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备受关注。法律意义上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组织者为旅游者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游者游览并随团服务,旅游者支付报酬的合同。损害赔偿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均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补救措施,故求偿权无疑也是旅游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

  旅游者的该项权利不仅要求旅游经营组织者尽到安全提醒、危险告知、财物保管、慎重选择辅助履行人等义务,还要求在旅游者遭受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履行救助和协助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含:

  财物丢失损失时该怎么办?

  1.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物质损害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若干问题处理原则的规定:“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人身受到伤害时向谁索赔

  2.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人身损害求偿权: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旅游者有权向旅游组织者主张权利。虽然现今都要求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保险,但同样不能限制旅游者对旅游组织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因旅游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游组织者求偿;当然其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游组织者。

  3.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游组织者应对由其选派的导游、领队、司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4.旅游组织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主要有旅行社提供的交通服务有瑕疵,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如未按约定提供旅游空调车,提供破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导游未尽职责,带领旅游者参观危险旅游项目,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出境旅游者在出入境时由于所持旅行社代办的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齐全或由于导游丢失旅游者护照等证件,被当地海关边检审查扣押,损害旅游者人格尊严等。

  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竟合情况下,旅游者有权选择提起侵权赔偿的请求。

  旅游时旅行社该做些什么

  旅游开始前,旅游组织者应按约为旅游者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和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票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

  旅游开始后,旅游组织者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的价值或约定品质,违反这些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组织者承担违约责任。

  出游前应审查旅行社资质

  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不具备旅游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发生效力。同时,《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主管机关交纳一定数量的旅游质量保证金,必须投保旅游责任险,这些都是保证旅游者对旅游经营组织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有效保证。因此旅游者在选择旅游组织者时更应当严格审查其从业资格,一旦产生纠纷才能更好地得到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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