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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城四业主欠费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1:39 京华时报

  业主首次提出“讨要物业费先得业委会点头”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世纪城4位业主因拖欠物业费、供暖费近7万元而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业主方辩护律师李劲松首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提出“未经业委会督促限期交纳,物业不能起诉业主”的抗辩理由,使原本在该类案件中屡诉屡败的业主方不再被动。但这一提法以及物业强迫服务等问题成为

双方争论的焦点。

  ?莴焦点一

  业委会作用有多大

  昨天,世纪城有20多名业主旁听了此案,把法院最大的法庭坐得满满的。

  一开庭,业主方律师李劲松就抛出了“物管条例”第67条。“不经过业委会督促,物业无权起诉业主。”李劲松说,该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物业公司起诉前并未通过业委会督促欠费业主。“这是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否则不符合起诉的法律要件。”

  “这种前期程序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阻碍。”世纪城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人赵国华坚持认为,欠物业的钱就应该物业自己来催讨。他表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业主利益的代表,当业主违约不缴费时,却要业主的代表来督促,显然是不公平的。

  ?莴焦点二

  电梯收费是否合理

  昨天,被告之一曹女士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说,“我不是不交物业费,但不能交不合理的费用。”据介绍,物业为她核算的年物业费应缴6000余元,仅电梯费就高达4800余元。但依据发改委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文件,业委会为她计算出的电梯费却只有900余元。曹女士说,她随后到市发改委咨询,“发改委说业委会的算法是对的”。

  “196号文有其滞后性,已于2006年1月被明令废止了。”律师赵国华称该小区并未按照“196号文”执行定价。但说起2001年制定收费价格时为何没有依据当时还有效的“196号文”,赵律师表示,要以市场调节价为标准定价。而当记者再询问这个价格制定的主要依据时,赵律师回答是按照当时小区的品质,“当时世纪城是高档小区”。

  ?莴焦点三

  物业是否有资格服务

  事实上,业主与物业早在2002年12月就结束了委托关系,并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代表业主的律师李劲松说,但老物业始终不走,新的物业进不来。最后,业主还要为老物业的强迫服务买单,如果不买反倒成了被告。

  昨天,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杨女士也来旁听该案,她向记者出示了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2.07元/平方米。同时她还出示了一份原告当时自己发出的《关于撤出世纪城东区物业管理的函》,但此后,世纪城物业公司却拒绝撤出小区,并“强迫业主按2.52元/平方米的标准交费给它”。

  赵国华律师承认老物业公司曾发过函,但由于后来未得到业主的回应,他们的退出函就失效了,这就意味着老物业还是要留下来。因此即使业主选出了新物业也无法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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