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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处"问题"临建年内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2:0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洁 实习生柴攀)昨天,石家庄市规划局公布了今年城区内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的实施方案:从4月初至8月底拆除裕华路、中山路等主干道两侧及重要节点的上述建筑物共36处占地18万平方米。

  据市规划局检查处处长李忠介绍,此次拆除的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主要位于裕华路、中山路、光华路、槐安路等主干道两侧,其中有属于绿地和道路规划的

,另外还有侵占消防通道、座压燃气、电力、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

  据介绍,此次拆除实施过程中将按规定对所拆建筑物予以补偿。具体方案为:

  凡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或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但超过批准期限或使用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无偿拆除;

  对列入实施范围,三证(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齐备的建筑,拆除后政府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列入实施范围,但三证齐备、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对不能提交三证的,有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补偿;

  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5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建筑拆除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补偿;2002年至2005年底,自行拆除三证齐备的建筑、损失较大的单位,可按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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