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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缉私官涉嫌索贿昨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02 深圳商报

  女缉私官涉嫌索贿昨受审

  在法庭上称自己的行为不光彩,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公诉人称,被告人刘昕于2005年9月至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南头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办理一起走私案中,以帮助案件当事人减轻处罚为借口

,向案件当事人的妻子索要钱款300万元。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昕涉嫌受贿罪一审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其中包括被告人刘昕过去的同事。

  面对检方指控,刘昕对于接受余明供的家属曾某151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提到的索贿300万元,提出异议。而当公诉人问她在被逮捕后为什么没有说时,她的回答是因为当时心理落差太大,思想上没转过弯来。

  法庭辩论时,被告人刘昕的辩护人提出了几个疑点,认为公诉人所说的受贿300万,只是曾某的一面之词,没有旁证,曾某的证词只是孤证;而被告人所接受的151万元到底是索贿、受贿还是借款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其他人如曾某亲属的证词也都是听曾某所说,曾某的证词到底可不可信也存在疑问。另外,公诉人提供的曾某日记也像是事后补抄的,可信度不高。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曾某的证词和其女婿的证词都足以说明被告人刘昕索贿,并且被告人刘昕弟弟的证词中,也是刘昕主动给弟弟打电话,说我这里有钱了,要给弟弟汇过去。公诉人还拿出刘昕与曾某的电话录音作为刘昕索贿的证据。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昕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亲属索取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做最后陈述时,刘昕表示认罪,她说自己利用工作之便收取案件当事人亲属的钱不但违反了工作纪律,还违反了国家法律,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无论怎么讲,我的行为是不光彩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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