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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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41 中国青年报 |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程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今天下午就草案作了说明。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于今年2月底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第一次审议过程中,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对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相应的问责制。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