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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程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意味着,修改后的草案对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今天下午就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说明。

  蒋黔贵表示,在首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修订草案中的“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中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费、杂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蒋黔贵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一个基本特征,义务教育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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