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 学费杂费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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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4:37 重庆时报 |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不收学费、杂费。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规定,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妨碍义务教育领导应引咎辞职 据新华社电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了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发生在大中城市的“择校热”及乱收费现象仍然严重。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