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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 利国利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5: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是人体氯化钠的唯一来源,人人不可缺少,且无其它替代品。

  我国是严重碘缺乏国家,碘缺乏对人体健康最大的危害就是损害大脑发育,导致智

力落后或智力残疾,特别是对孕妇、婴幼儿、青少年的生长、智力发育影响极大。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最简便的措施。食盐专营是保障食盐加碘工程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经营食盐相关法规

  我国历来重视对食盐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对食盐实行专营,对食盐市场实行严格管理。

  目前我国食盐专营的主要措施是对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实行三证制度,即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准运证制度以及其它管理手段。

  四川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

  1、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上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

  3、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应为小包装。禁止将工业用盐和其它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食盐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执行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

  2、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3、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食盐购销管理

  1、取得《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代理批发企业,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购进食盐。未取得《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代理批发企业应该按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经营食盐,即小包装加碘食盐和多品种食盐。不能经营工业盐、食品加工用盐以及农业、畜牧、渔业用盐等。

  2、取得《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的零售商,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及当地盐业公司所辖的代理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所经营的食盐销售范围应按《食盐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即小包装加碘食盐和多品种食盐。不能经营工业盐、食品加工用盐以及农业、畜牧、渔业用盐等。

  3、食盐生产加工用盐单位和农业、畜牧、渔业用盐单位,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购进食盐。

  4、大型的餐饮、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伙食团购买加碘食盐,可直接与当地盐业公司联系,由当地盐业公司直接配送。

  5、广大消费者,为了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应到当地取得《零售许可证》资格的商家购买合格的加碘食用盐。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及刑事处罚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

  1、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产、分装加工食盐的;

  2、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食盐收购、储运、批发的;

  3、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和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非法从外地购盐或者从本地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购食盐的;

  4、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食盐的;

  5、非法经营劣质食盐的;

  6、将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的;

  7、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及其它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进行加工或者充当食盐进行销售的;

  8、非法经营食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盐政执法机关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盐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八种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一经查获,给予重奖。

  盐政举报投诉电话

  成都市盐政市场稽查处:

  (028)87333315

  成都市第一盐政管理所:

  (028)83279807

  成都市第二盐政管理所:

  (028)85252861

  双流县盐政管理所:(028)85822532

  大邑县盐政管理所:(028)88222111

  新津县盐政管理所:(028)86351352

  金堂县盐政管理所:(028)84932342

  崇州市盐政管理所:(028)82272363

  彭州市盐政管理所:(028)83701140

  郫县盐政管理所:(028)87862334

  邛崃市盐政管理所:(028)88767965

  都江堰市盐政管理所:(028)87133528

  青白江区盐政管理所:(028)83672347

  蒲江县盐政管理所:(028)88522246

  新都区盐政管理所:(028)83972057

  温江区盐政管理所:(028)82722502

  龙泉驿区盐政管理所:(028)88430259

  什邡市盐政管理所:(0838)8202317

  广汉市盐政管理所:(0838)5303714

  《食盐零售许可证》

  办证指南

  根据《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办理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的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不收费。

  咨询电话:(028)87333315

  采写张惠摄影谢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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