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贿赂“黑名单”制还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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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6:43 华商网-华商报 |
■康劲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4月27日新华网) 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抬升了医药价格,腐化了医疗队伍,深为舆论所诟病。如今,有关部门终于出手,推出医药企业行贿“黑名单”制度,可谓积极回应了舆论诉求,但是,此项制度是否真能奏效,还需要认真琢磨。 这几年,为了有效遏止药品价格虚高,有关部委多次推出药品降价措施,但是,百姓的医疗费用不降反升,其原因就在于许多药品列入降价榜后,各个厂家就改换平价药品的名称和包装,重新报批,平价药摇身一变又成为“新特药”。假如医药企业进入行贿“黑名单”后,依然如法炮制,采用这种改头换面的方式,岂不使这项新政流于形式? 有行贿必有受贿,所以必须坚持行贿与受贿共同打击。如果说,目前的百姓看病贵、看病难,是因为有大批医药企业在那里作乱,那么,众多医院和卫生、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治理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理应两手治理,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部门的新政不仅没有做到这一点,还有袒护之嫌。 在提出要把医药企业行贿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受贿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行贿企业应当取消药品销售资格,难道对于受贿严重的医院、医生,就可以不用提防吗? 按照新要求,对于医疗机构受贿行为采取“自查自纠”: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上述4项措施,不是“免予”就是“减轻”,真正能够落实到“严肃处理”的,只有“顶风违纪”并“不上缴所收钱物”的,真可谓是宽大有加。 商业贿赂本质上是一种犯罪,理应严查严纠,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也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把受贿的医疗卫生机构列入公开的“黑名单”,双方对证,如何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医药企业行贿的证据?对收受贿赂的医生、医院如此宽容,又如何能够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只要医生不担心受贿,行贿的企业又有何惧怕?这样的“黑名单”又能走多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