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弹性工作制不能“弹”掉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00 红网-湖南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4月27日电(记者高路)“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前不久,上海一家公司的推销员小李,以“一连5个月里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为由,搜集证据后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部门予以支持。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

小李从事的推销工作属弹性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并诉至法院。但法院还是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李应得的加班工资。

  目前,各地有不少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据上海市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近来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偷漏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有的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弹性工作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加班费的理由。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