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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听证定金是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1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 (记者李正勇实习生徐晶摄影方炜)昨(27)日,成都市工商局对《成都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参与听证会的消费者、开发商等16名代表,分别就定金的担保范围、“认购书”的目的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3方面进行了探讨,其中大家辩论最多的还是购房定金问题。

  根据新拟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意见征求稿,现在的认购书对定金的约定是文本的核心

条款,文本对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认购书和返还定金的情况作了5条约定:认购人于认购书签订时支付定金认购标的房屋;将原来合同中的“协商”改为“签订”,认为合同中的定金是一种“立约定金”,购房者支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订约机会,立约才是目的,解除合同是例外;认购人出现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处置该商品房,认购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协商合同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自认购书约定期限届满的次日,本认购书解除,出卖方应该在约定时间内将定金全额返还认购人;出卖人出现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如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认购人协商合同、在协商过程中不履行认购书已有约定、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以及该商品房已存在抵押、查封、预租等情形而未对人履行告知义务等,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代表对这份示范合同文本各种条款和内容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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