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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3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引入问责制;强调教育资源应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

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为应对日益严重且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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