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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要有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47 潇湘晨报

  

义务教育法要有问责制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离开父母监管,带来诸多新的教育问题。 资料图片

  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同时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流动人口子女上学平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中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

  蒋黔贵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教育部部长周济向常委会做报告时指出,据统计,2004年中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已达到640多万,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有22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离开父母监管,带来诸多新的教育问题。

  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汇报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称,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中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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