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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划分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权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4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正确划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责。

  郑功成等委员认为,草案在增加规定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内容后,特别要注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责利益的划分要妥当。因为他们承担的责任不一样,普通合伙

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他们的权利、义务不一样,利益的分配也不一样。但草案的前6章中有些条文对现行法律没有作相应的改动,比如,草案规定“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同等的义务”,这和新增加的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有矛盾的地方。什么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以说了算,什么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什么事项通过表决由过半数来决定,还要再斟酌。

  南振中委员提出,合伙企业会不会逃避债务、转嫁风险,是修订合伙企业法时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他认为,草案第7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提取。”尽管这一规定为防止逃避债务、转移风险提供了一种思路,但草案对合伙企业风险基金的比例和数额未作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建议在第75条中对执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提取数额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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