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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4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对拟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的护照法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进一步修改,使之更完善。

  原草案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几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在此次审议时提出,第17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比第1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但罚款的数额反而高;第18条对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的违法行为,应增加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第19条规定的

持用假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目的是为出入国(边)境,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应与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相衔接。

  建议对这些问题通盘考虑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3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7条修改为:“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8条修改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三是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修改为:“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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