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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权益步伐再快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47 法制日报

  编者按

  针对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加快了制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的进程,但与劳动者渴盼之心相比,还稍显迟钝。备受关注的农民工权益、职业病防治、劳动合同的订立等问题,有了哪些改善,还有哪些不足呢?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让我们共同回首。

  劳动合同多了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签了合同也不严格执行,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而没有建工会企业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然而,在过去的一年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情况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各地劳动保护部门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少县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达到80%至90%。

  不久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要求到2007年,我国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从今年到2008年,用3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歧视少了

  

  从2005年出现的一些现象看,平等就业问题逐渐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如公务员考试取消考生的地域限制、放宽体检标准等。受到社会强烈谴责的就业歧视问题得到初步改善。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无端设置一些与职位本身没有必然相关性的“门槛”或准入资格条件,将部分人排斥在就业岗位之外。比如种族问题、性别问题、年龄问题、地域问题、身份问题(如户籍制度)、生理问题(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等,如果不能证明这些因素与某项工作有相关性,用人单位就有歧视劳动者之嫌。

  在就业歧视问题有所改善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大多数招聘单位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设置招聘条件,明明存在歧视却意识不到,或根本不认为是歧视。与此同时,劳动法中只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给判断是否是歧视带来了很大困难。

  2005年底,就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该法中设立了“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专门条款,重点针对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户籍歧视)。有关专家称,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将对抑制就业歧视发挥重要作用。

  农民工维权难

  几乎每一个行业里都可以看到农民工的身影,特别是建筑、采掘业,按现在的统计80%以上是农民工,在加工制造业中68%是农民工,在餐饮、服务业,农民工占的比例也非常大。然而,与农民工对于城市重要性不相符的是,农民工劳动和生存状况中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在过去的一年中虽有改善,但改善程度不尽如人意。

  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据湖南、四川和河南3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四分之一,且劳动环境存在严重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医疗、养老保险空缺;

  农民工维权工作法制不健全,很难正常行使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频受侵害;

  城市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和态度,实际上是经济上接纳,社会上排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政策越来越完备,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政策则差强人意。每年春节过后,许多大城市都出现“民工荒”,农民工短缺实际上是一种农民工权益的缺失。

  职业病防治难

  “只要发工资就行了,我不知道用人单位还要提供劳动保护。”在北京市干了六七年油漆工的杨海洋说,他每月能挣七百多元的工资,每天闻着油漆味工作,单位也没提供过什么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专家称,在有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企业应该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例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等,而且还要定期体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不管工人在企业中工作时间长短,只要是有害的环境,企业都应该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企业不提供相应措施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关闭等处罚。

  由于有毒有害岗位大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体力劳动,只要有力气就行,因此企业老板往往采取不停地换人或只发微薄的保健费和简单的劳保用品来逃脱为职工体检、治病的法律责任。

  前不久,卫生部公布了极为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全国受职业病危害人数超过两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一方面急性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另一方面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聚集性发病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

  在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中小私营企业,职业病问题表现更为突出。

  超时工作常有

  

  如今,“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天休息不保证”对一些单位的职工来说已成惯例。

  每天早晨6点,在北京市开出租车的张元都会准时出车,至于什么时间收车就没准儿了。8小时之内,他只能挣出每月上交公司的“份儿钱”。用他的话说,8小时之外,他才是为自己干。

  “我现在只有上班是准时的,下班基本上都是顶着星光回家。”作为职业策划人的李女士说,她现在是在用自由换金钱。28岁的李女士月收入超过万元,但是加班生活让她尽显疲态。

  环顾身边,为各种目的“拼命”工作的普通人更多。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218人中,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的人占34.4%,而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人占65.6%。其中,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人已经超过20%。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休息权有着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法实际上也处于“亚健康”状态,如最长劳动时限、带薪休假制度、加班加薪等几乎未被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休息权已经成为“象征性权利”,没有实际意义。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年代里,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要求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无异于骑士向风车发起挑战。特别是在薪金较为优厚的外资企业里,加班加点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累计劳动时间早已远远超过劳动法的规定,但外企职员出于对岗位的珍惜,很少有人敢和老板一起温习劳动法第36条。

  安全事故仍多

  尽管国家下大力气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但一些小煤窑的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

  在西部一个产煤山区,正在犹如老鼠洞的黑乎乎的小煤窑挖煤的一位矿工说,他们挖煤全靠人拉肩扛,不过“从来没出过伤亡事故”。他们担心的不是自己丢了性命,而是丢了这份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敲击着人们绷紧的神经。据统计,全国有2.4万个小煤矿。其煤炭安全供应保障能力低,超能力生产现象严重,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极高,有必要予以取缔。截止到2006年3月,按计划关闭、炸毁的5000座小煤矿已完成了70%。

  然而,灾难并非仅仅光顾小煤矿。2005年我国发生的4起一次性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就有3起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这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国有大矿的问题。“遏制煤矿事故总量,关键是在私人小矿。避免特大事故,关键在国有大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

  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691057起,死亡119827人,分别比上一年下降9.6%和7.4%。全国32个省级统计单位,有30个单位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人数以内。

  李毅中说,在总体发展趋势较好、事故总量有明显下降的同时,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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