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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官司敲响警钟 要员工守密得付“封口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57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记者秦杰金文兵 实习生石璟梅学敬陈乐)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定,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封口费”。昨日获悉,法院判决:离职后的员工不承担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003年3月,陈先生与所供职的某高科技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陈先生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泄露公司的专业技术、商业秘密和涉

及商业竞争的秘密。

  2005年11月,陈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之后离开原公司,进入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就职。

  原公司诉至法院,以陈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达成的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要求陈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湖北普明律师所程帆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与陈先生约定“保密条款”;但与此相对应,公司也有支付“封口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保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给予陈先生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未约定补偿金的数额及支付办法;在陈先生离职后,公司也没有支付该补偿,因此,该保密协议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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