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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开瓶费”开出的法律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59 四川在线

  成都市一位冯女士,因为被火锅店收取了三百多元“开瓶费”,二十多元“纸筷费”,不惜耗费几个月的时间和精力,与火锅店对簿公堂,最终胜诉,法院判决火锅店退还上述两项费用。冯女士认为打这场官司很值,不是因为那点钱,而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在本案中,所谓消费者的权利,其实只是一个“知情权”而已。法院判决的理由,并不是火锅店收取“开瓶费”和“纸筷费”违法,而只是收取的方式不规范,换句话说,只要按照规范的约定告知形式,就可以收取这种服务费。难怪这场诉讼下来之后,有媒体称这是原告和被告“

双赢”的结局,尤其是商家,他们是明输暗赢。

  说实话,看到这样的判决,我是不以为然的。法院不去考究收取“开瓶费”和“纸筷费”的合理合法性,仅仅以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作为断案依据,明显的是避重就轻,舍本求末。这个案例判决的示范,对今后某些餐饮企业继续实行“霸王条款”,提供了依据和保障。除了“开瓶费”和“纸筷费”,还有什么“桌凳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等五花八门的“服务费”,都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了,因为只要商家明确告知,就是合理合法的了。

  忽然我就想到了“抢劫”这个词,一种“抢劫服务”。这种抢劫的特征是,抢劫者本身的抢劫行为并不违法,只需要抢劫者在实施抢劫之前,向被抢劫者履行一个告知程序就可以了。类似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这样的“抢劫服务”,如今在中国的消费市场上比比皆是。如果说原来还有一些商家心存顾虑,靠玩弄“纸筷费藏菜单”之类的手法蒙坑消费者的话,那么现在好了,他们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其它更富有想象的“创意”了。譬如某种收费明明是不合理的,但经营者只要向消费者明示告知:我就是要收这个费!那么消费者就只能够认他那个理,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抢劫服务”了。实际上,这起诉讼案刚刚了结,就传来确切消息,省市餐饮行业已经跃跃欲试,准备制定自己的一系列“行规”了。

  当然,我这一说,法院可能感到很委屈,因为在诸如“开瓶费”这些收费项目上,目前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你叫他法院怎么去断案呢?的确,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仅如此,我还以为,也不可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细化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上面。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只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原则性的规范,而对于某一起具体的案例,很多时候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与之相对应的。然而,没有条款并不等于就没有是非,没有原则。任何社会活动和行为,总得要符合基本的自然常理,或者说是公理,背离这些公理的作为,在法律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可以视为不合法行为。以“开瓶费”和“纸筷费”为例,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以认定其违法,但这并不能够证明其行为就属于合法,并不等于其行为就合乎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法官有时候就得根据这些公理来作出正确的裁决。当然,有时候还需要对某些事物有深刻的分析能力和认知水平,这样作出的判决也才能经得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

  譬如,倘若我要问:进火锅店吃火锅能不能不喝酒?不喝酒该不该收取“戒酒费?”你一定认为这个问题太可笑。不过,请你反过来思考一下,既然你吃火锅可以不喝酒,那么你喝自己包里装的酒,与你不喝酒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正如你在一家面馆里吃面,一边吃面一边又拿出自己包里面的点心就着吃,店家也没有权力收取你的“点心费”。再比如,你到甲商场买了一件服装,然后拿着它又去乙商场买一双皮鞋,乙商场因为你那件服装是在外面买的,所以就要收取你的“进店费”,有这个理吗?所以说,这些都是简单的自然常理,是社会公认的道理,很容易就能够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法律的原则是要维护公平,伸张正义,惩办罪恶,失去了原则的法律,是软弱无能的法律。主观主义的“有罪推定”贻害无穷,教条主义的“无法可依”同样危及社会安定。我以为,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开瓶费”官司,但实际上“开”出了一个法律上存在的误区。我不是搞法律专业的,草就这篇拙文的主要目的,是冀望于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能够对这个问题给予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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