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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将确定免收学费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09 南方新闻网

  义务教育将确定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明确杂费免收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制定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逐步免收杂费”有两种意见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不得设重点学校重点班

  27日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还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草案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提供帮助。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入学问题,草案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27日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还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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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31万教师学历未达标

  教育部部长称农村学生辍学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据新华社电教育部部长周济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周济介绍,目前全国仍有约31万名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有近50万名代课人员,农村小学和初中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

  农村教师待遇和生活水平仍然偏低,教师待遇中地方出台的津补贴难以落实到位,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起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障制度,一些地区农村教师的住房十分紧缺,甚至城镇到农村支教教师的周转住房都不具备。

  周济指出,农村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和留守子女教育问题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已达到640多万,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有2200多万。由于这些学生流动性大,一些大中城市难以提前做好学校规划和相应准备。

  农村学生辍学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2004年,全国农村初中辍学率达到3.5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个百分点,其中西部地区农村高达4.64%。据教育部对60个县初中学生辍学情况的监测显示,一些县初中辍学率高于7%,个别县甚至达到10%左右。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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