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警惕用人单位拒付五一加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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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50 南方日报 |
上海消息“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目前,各地有不少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定时工作制;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弹性工作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加班费的理由。劳动者要避免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内部制度,“由单位说了算”;二是认为弹性工作制可“弹”掉一切加班费。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属于违法;弹性工作制也有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可以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据了解,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其应得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按此标准计算,超出的工作时间应该发给加班费。 新华社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