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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防止业委会与开发商合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58 云网

  □国华(北京职员)

  北京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业委会与开发商签订“秘密”协议,严重损害业主权益,这一现象引出了一个新话题———对业委会的监督问题。

  而严格来说,这是个伪问题。因为在法律上,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

无实权,既无权力,何来监督。像新新家园这样把公共道路变成私家花园,这属于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变更,根据《业主大会规程》,决定权在业主大会,所以如果能让业主大会正常运转起来,那么所谓业委会的监督问题将不破而解。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得知,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委会选举产生已历三届,但从未正式开过一次业主大会,仅有的两次都是非正式的,只讨论不表决。业主大会难召集目前是很普遍的现象,虽然法律规定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但这种“一呼百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一方面,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充当召集人,另一方面,国人尚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共生活的参与能力。这种情况下仅靠业主自身显然是不行的,在小区业主无法自我召集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承担起召集人的职责。

  此外,有必要对法律进一步完善,作出细致规定,为业主大会的顺利召集扫除障碍,例如,在北京许多小区的业主大会召集中曾发生这样的情况,业主在楼道中贴上召集通知,物业随后立刻撕掉,物业、开发商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阻碍业主大会的召开,法律应当对此行为进行制裁。还有,业主大会经常定期召开面临一个难题就是会议场所的问题,几百甚至上千业主不可能长期挤在小区绿地上开会,因此,应把新建小区必须配套业主大会会议场所和设施作为一个法律硬性规定,对已建成小区,政府可以规定,学校等公共机构的会议设施可以在假期提供给小区业主大会无偿使用。

  在万泉新新家园事件中,业委会的堕落固然需要指责,但同时人们还必须清楚认识到开发商在事件中的角色和责任。

  道理很简单,你想获得或处置他人财产,前提必须获得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或授权,与财产所有人签署协议。小区公共道路是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开发商想把道路改成私家花园出售必须要获得业主大会的同意,而开发商仅仅通过与业委会暗地合谋获得一个无效授权就擅自开工,霸占了小区道路,这正如一个人未经你同意,而只是得到你管家的私下许可就占了你家院子,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严重侵犯。

  有关方面说,业委会不是法人,没法进行监管和处罚。这其实打错了板子,业委会不需要什么外部处罚,业委会成员腐化无能,自然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罢免,业主的不信任投票是对业委会最好的处罚,真正需要处罚的是开发商。可以看到,开发商任意更改小区公共设施和部位用途,侵犯业主财产权目前是个普遍现象,但是有关部门对此似乎打击不力。

  可见,防止业委会与开发商合谋侵犯业主利益,这并非难事,只要让业主大会真正“站起来”,只要在第一时间对违法开发商施以制裁,那些“秘密”协议即使签署,结果也只能是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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