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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五一”加班,要不到加班费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59 南方网
  南方网 贾如军

  “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4月27日新华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应该在工资之外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可现实中劳动法的这个规定,往往因用人单位拖延或者借故拒绝支付而变得很难落实。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法制原则。但在中国就常常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就拿劳动法中这个“加班费”的规定来说,有的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加班费,但很少依法足额支付;有的干脆寻找借口赖掉加班费。目前在我们身边,这种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事情比比皆是,人们几乎司空见惯。

  按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后,应该得到应有的追究。但是,现在令人尴尬的是,因投诉无门,或者缺乏法便捷的法律援助通道,大多数劳动者常常选择放弃追究的权力,接下来的执法或者司法程序变无从谈起。因此,要改变目前“有法不依”的现状,依法追究业主或者用人企业的责任,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劳动者建立一个“维权机制”,即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假日加班得不到相应的加班报酬时,可以首先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维权机制”来运转法律程序。换句话说,劳动者要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必须借助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主体”去严格执法,必须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这是目前中国的国情和现状所决定,是职工独自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

  劳动保障部门在“五一”长假前夕,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弹性工作制),向广大劳动者发出告示,提醒劳动者注意和警惕很有必要。但劳动保障部门不能只限于年年给劳动者提个醒,劳动保障部门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应该有更大作为!

  当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企业在逐年增加,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应该随之强化、深化。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成为劳动法规的维护者,而且要成为劳动法规的执法者。笔者以为,在新形势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当好劳动力市场的“大使”,而且要充当劳动者的“维权司令”!要敢于为劳动者说话、办事,敢于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用工单位较真、较劲!笔者衷心希望每逢节日期间,劳动保障部门能够向全国的劳动者发出这样的声音:若用人单位借故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将坚决帮助劳动者维权到底!(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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