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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同偷梁换柱,吞下本公司25万元 燃气公司女副总一审被判5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4: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在和他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把“杀价”“杀”出来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侵占了本公司的巨额财产。4月2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郑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常青被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回赃款25万元依法发还受害单位。

  2004年2月25日,郑州某燃气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常青受公司委托,在办理租地手续过程中,与土地出租人刘某签订《土地使用合作协议》,约定该土地每年租金9万元,

租期15年。合同签订后,常青以该协议价格太高为由“杀价”,再次同刘某签订了每年4万元租金、其他条款完全相同的《土地使用合作协议》。之后,常青将每年9万元租金的合同递交给公司,公司向合同约定的账户上划款45万元。常青接到此款后,按每年4万元租金的合同支付给刘某土地出让金20万元,将其余2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从账户上取出,占为己有。□记者孙彤实习生张美娟

  线索提供党玉红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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