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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4:51 大众网-农村大众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

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最后经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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