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赠券条件不明示属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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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1:25 北京晨报 |
国家发改委通知:5月1日起—— 晨报讯(记者 王娜)5月1日起,商场提供有价赠券,如果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却没有在商场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话,就属于价格欺诈。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并明确说明解释意见从5月1日起施行。市发改委网站同时转发了这一通知。 《通知》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出了八条解释。包括明确提出“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市发改委将在“五一”期间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