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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别让少年犯现身说法为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9:10 上海青年报

  【看到就说】

  □康永奎

  为了让在校学生切身体会到少年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4月26日,郑州某中学请来了河南省少管所的主任及两名犯罪少年,让犯罪少年用自己的惨痛经历“现身说法”,

让学生们引以为戒。(4月27日《今日安报》)服刑人员到校园现身说法的例子很多,这种“大课”教育的确可以对在校学生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然而,笔者以为,让少年犯“现身说法”的做法却很值得商榷。

  诚然,同龄人的教训最能警示同龄人,但在考虑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教育同时,我们还要考虑上台“现身说法”的两名少年犯情况,即这样的上台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见了自由自在的同龄人之后内心更加凄苦,会不会因为在众多学生面前露丑而万分羞愧?所有的担心和疑问最终直指一个问号:谁有权让他们上台“现身说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0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显然,让少年犯“现身说法”,不仅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同时,大庭广众下的“暴露”,又构成了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害。

  所以,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一定要遵循未成年人的特点,而不是将他们拉出去用“示众”的方式去教育他人,这样的做法会使他们的尊严受损,心理上的自卑感加重,不利于他们的服刑改造和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常识的问题,而且是法律意识的问题。未成年人虽然犯了罪,但他们还是国家公民,享有许多正当的权利,同时,他们最需要的是心理矫治和关爱。因此,为了保护少年犯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其得到有效改造,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各地各部门,还是别组织少年犯现身说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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