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谁给了行业协会任免厂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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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7:58 新华网 |
新华网武汉4月29日电 题:谁给了行业协会任免厂长权 记者田建军 记者最近采访时发现,政府机构改革后,一些由政府部门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仍然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在行业内俨然以“政府”自居,屡屡对企业粗暴干涉,成为市场经 济的一种“怪胎”。最近,湖北襄樊市发生一起荒唐的“协会罢免厂长”风波:在襄樊市铝制品厂改制过程中,由于对企业的改制方案不满意,襄樊市轻工行业协会竟以党组名义下发“红头文件”,免去该企业厂长职务,解散经营班子,并派出工作人员,全面接管了企业,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一年来,由于此举遭到职工坚决抵制,企业经营管理陷入混乱,改制停滞,至今风波未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厂长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由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襄樊市“协会罢免厂长”风波的荒唐之处在于,铝制品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不仅协会无权罢免集体企业厂长和经营管理人员,就是政府也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众所周知,行业协会是一种介于企业与政府间的民间、群众性组织,依据章程或规范进行行业自律与服务,维护行业内平等竞争,并没有行政许可职能。“协会罢免厂长”是协会职能的一种严重错位。 行业协会职能错位,与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不彻底有直接关系。我国不少行业协会都是由政府部门演变而来,大都通过有形、无形的纽带附属于政府,有的至今保留着行政官员待遇。由于习惯以过去的政府部门思维办事,职能转变不到位,一些行业协会动辄对企业发号施令,横加干涉,个别严重的甚至发展到与企业“抢班夺权”。襄樊“罢免厂长”风波就是一个典型。 行业协会职能错位,造成的负面后果显而易见。由于不能切实履行职能,协会自身地位面临挑战;插手企业事务,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侵害了企业正当权益;越俎代庖,违法行政,扰乱了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领域不公平竞争和行业内涉外纠纷的增多,行业协会理应履行职能,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积极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应成为“二政府”,搞变相的权力寻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