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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刑犯不引渡”体现打击外贪新思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2:12 华夏时报

  “死刑犯不引渡”体现打击外贪新思维

  ⊙本报评论员任孟山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奠定了中国对外司法领域合作的新起点。不仅如此,它的特殊之

处在于,这个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条约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意味着在与外国的引渡合作中,中国关于“死刑犯是否应该引渡作为签约的前提之一”的争论已尘埃落定。条约的签订体现出中国更积极、更坚决地打击外逃贪官的思维方式,不再坚持此前“死刑犯也要引渡”的观点,表现出了国家对外司法合作的灵活性,这将使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路更加畅通。

  多年以来,贪官在罪行即将或已经败露之后的外逃成为全民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这些贪官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但他们大都逃往了与中国没有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使得海外抓捕行动或将其引渡回国变得异常困难和漫长。虽然说通过国际合作,一些外逃贪官已在海外落网,但其中被遣返回国的却是少数。这种状况延缓了国家打击贪官的进程,不利于平息社会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官的嚣张气焰。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为中国境外追捕逃犯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外逃犯罪分子形成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而且,“死刑犯不引渡”不等于死刑犯会因此而逃脱法律制裁。正如专家所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做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从目前将外逃贪官绳之以法的角度讲,当下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是否判处其死刑,而是能够把涉案贪官尽快缉拿归案,让法律审判程序正常进行。这正是中国灵活态度的重要出发点之一。虽然说在条约具体实施过程中,尚需要考验相关部门的合作技巧与方式,但这个引渡条约的签订,毕竟给了国人更多的期待,其实践意义将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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