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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状告株洲市政府 称财产权和经营权被剥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3:05 红网

  红网4月2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王兴夏)29日,原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凌鹏等18人起诉株洲市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在株洲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为凌鹏等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的18名经营者、投资者。原告诉称,开发部是根据株洲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于1996年2月成立的,经过9年运作,通过招商引资、职工入股等方式,把开发部发展成集房屋开发、销售、出租及物业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经济实体,2004年年

底已经形成1000多万元的资产。原告称,开发部实际上是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逐渐形成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民营企业,他们对开发部名下的广场商业街相关财产具有合法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开发部既不属政府机构编制,也不属国有企业体系,其经营者和投资者也没有国有公职人员,一直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独立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然而,2004年12月6日,株洲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将开发部所属的所有资产划归株洲市广播电视局。12月15日,该通知以张贴在开发部大楼的形式送达。12月17日,株洲市广播电视局以该通知为依据,控制了办公场所的全部经营资料,剥夺了开发部的财产权和经营权。

  原告认为,开发部是株洲市政府文件允诺成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和行政承诺。株洲市政府在8年之后以一纸通知的形式将其擅自改变,显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已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和财产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株洲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株洲市炎帝广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知中有关炎帝广场开发部的决定,判令恢复原告的合法经营权和财产权。

  被告诉讼代理人答辩称,炎帝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机构是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性管理机构,市政府决定撤销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依法行使职权;炎帝广场及其商业街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从财政和其他国有资金借款再以资产偿还等方式完成开发建设。株洲炎帝广场开发部是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由财政投入开办费,授权其行使政府组织客商融资、开发、建设、经营的职能,开发部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也应归属国有资产。株洲市财政局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产权鉴定,明确鉴定为国有资产。市政府决定将炎帝广场及商业街全部资产、现有人员和债权债务交由第3人接收、管理,是依法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责;原告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实质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株洲市政府认为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该案涉及国有资产权属之争,此案已引起国内多位知名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关注。庭审于29日下午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稿源:红网 作者:王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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