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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跳高,学生摔骨折 学校被判赔1.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8:44 贵州都市报

  关岭自治县永宁中学一学生在体育课上骨折后,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学校在此次学生受伤事件中承担80%的责任,学生承担20%的责任。

  原告何某向关岭县法院称:2005年3月16日下午第三节体育课时,王老师叫学生自己练习跳高。原告跳高的时候,因为其他同学放的杆比较高,为跳过这一高度,原告从较远处起跑冲跳,由于冲力过大,原告跳过后有半边身子跌在没有垫子的水泥地上,造成原告左脚

髌骨骨折。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索赔各项损失达41462元。

  被告关岭永宁中学辩称,事发时王老师给学生仔细讲解了动作要领和安全保护知识,一直站在一旁指导学生练习,且垫子是按规定放置的,由于原告没有掌握动作要领,导致受伤,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原告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承担80%的责任;因后者本人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2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永宁中学提起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作者:徐荣锋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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