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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买新车将有示范合同可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8:5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王聪

  【金陵晚报报道】 “你们卖新车,用不用签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购车人如果现在这样问汽车经销商。车商们肯定会摇着头说,示范文本?!没听说过。

  一些车商也许会拿出自制的合同,或是其他什么《订购协议》、《某某品牌汽车销

售合同》等,但那都不是《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昨日记者获悉,南京市首个《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日前悄然出炉,将会问计市民,待增补工作结束后,示范文本就会在我市汽车销售行业内推广应用。

  示范文本只针对新车

  

  据了解,南京市工商局、秦淮工商分局联手出台了《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示范文本只针对新车买卖,暂不包含二手车交易。

  业内人士说,示范文本的出台,是考虑到目前我市汽车销售行业内尚没有一个规范的合同文本可以依照。眼下,汽车销售合同多种多样,有《订购协议》、《购车协议》、《上牌协议》等,甚至还有上世纪80年代使用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工业品买卖合同》。

  除了名称混乱外,很多销售合同没有具体的条款和细则。在新车买卖过程中,车辆交付时间、上牌、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都属于关键内容,买卖合同中应该全部包含。但实际情况是,只有极个别经销商的销售合同中包含了所有关键条款。

  很多合同中写道:新车出故障只维修,不换不退;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销售方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归厂家等。可见,车商们的销售合同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片面性。

  “召回”问题量化统计

  《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召回条款”写入了其中。示范文本第七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消费者有权退车。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中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经销商应负责为消费者换车或退车。

  据了解,国内“汽车召回”还是新制度,“召回”通常发生在厂家与车主之间,而在一定条件下,销售商也有接受车主退货的义务。《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退货条件精确量化,保护了车主的生命和财产权益。

  车辆交接规定更精确

  有业内人士建议,与已正式出台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南京市的示范文本还应规定得更精确一些。

  例如,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房屋交接书是重要一章。许多不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却有意无意地疏漏了“车辆交接书”。上海市的示范合同则将车辆交接书作为附件,与合同文本一起成册了。

  这个附件细致入微,不仅复核新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里程表上的公里数,还提醒消费者一一核查随车文件清单,包括发票、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海关证、商检证等6种。同时,附件表格上还列出了24项需车主检查的车辆项目,小到雨刮器、点烟器、电动天线等。

  买车是一宗大额消费,除了一次性付清外,不少消费者会申请汽车贷款,但由于种种原因,眼下拿到车贷并不容易。在车市进入买方市场后,汽车买卖双方一般都愿意接受另一种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尽管绝大多数民间合同并没有对分期付款作出约定,这份新合同却填补了空白。合同约定:签约时应首付的车价款百分比,即人民币若干元;此后可自行约定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和款额,直至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款。这些车辆交接时的精确规定,是值得南京市的示范文本借鉴学习的。

  市民可自由发表看法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工作人员将就目前的内容认真征询法律界、消费者及业内人士的看法。

  这份征求意见稿近期将公布在市工商局政务网站(www.njgs.gov.cn)上。5月底之前,市民可以到该网站上查看并将反馈意见发至电子信箱njgsqh@sohu.com。工商部门收集市民的反馈意见后,将逐一进行整理。好的建议将会增补进这份示范文本。(编辑暴雪)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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