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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农产品禁入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16 生活报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七项相关的基本制度。

  七项制度包括: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包括:(1)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5种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

  这5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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