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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缴保”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20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刘洪霞 通讯员郭洪起 马光明)昨日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省劳动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995年之前企业用的临时性用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

按规定补缴。补缴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同时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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