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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人索赔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21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4月29日讯(驻衡阳记者李凌)今天上午,震惊全国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案开庭审理了最后一人起诉永兴集团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索赔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原告认为,被告永兴物业公司将违法建筑物租赁给原告使用,被告永兴集团违法将市场底层改为仓库,设计施工单位为违法建筑开绿灯,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损失,故申请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7.4万元。

  被告永兴集团、永兴物业公司辩称,科学鉴定证明造成“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火灾而非建筑质量缺陷。专家检测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王余粮仓库的范围内,其对失火具有过失,应该作为赔偿主体。

  被告王余粮辩称,衡阳市公安局关于“11•3”火灾原因、责任以及财产损失的责任认定证明王余粮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有关认定排除了人为放火、电器故障、吸烟及用硫磺熏蒸引起火灾的可能。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永兴集团、永兴物业公司和被告王余粮赔偿原告冯桂英财产损失117720元,其中永兴集团、永兴物业公司各赔偿23544元,王余粮赔偿70632元。该案诉讼费用永兴集团、永兴物业公司各负担982元,王余粮负担2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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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22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衡州大厦倒塌时虽将原告的房屋部分掩埋,但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已被压垮,而原告的房屋最后灭失的原因是政府为了开辟“绿色通道”而拆除的,政府已做赔偿,与被告无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王顺柏的诉讼请求,原告王顺柏当庭表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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