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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法院司法救助新规下月起实施 减免诉讼费申请5工作日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5 南方日报

  本报讯由广东高院制订的《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内容涉及三大方面:

  进一步明确司法救助的具体申请方法。当事人请求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书面申请;当事人在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打官司时,还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

  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过程。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后,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立案庭审查;当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缓、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庭审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递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一审法院应将申请连同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立案庭。法院收到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进一步简化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过程。对司法救助请求不予准许的,由审判长审批;独任审判的由庭长审批。准许缓交诉讼费用的,由庭长审批。准许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主管院长审批;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减或免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上诉的,应全额交纳诉讼费用。对一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另据了解,广东法院仅去年一年,就为30353件案件的困难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175.4万元。

  粤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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