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欧美发达国家首签引渡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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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该条约也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引渡条约的生效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11月12日在巴西利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18日在巴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会议立法规范“菜篮子” 会议表决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护照法。两部法律将分别自2006年1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但是,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死刑犯不引渡是条约核心 徐宏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实践,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是不可能谈成的。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徐宏同时强调,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国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中国目前究竟有多少贪官携款外逃尚无明确官方统计。近几年来,通过国际合作,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外逃贪官已在海外落网,但被遣返回国的却是少数。 据外交部资料显示,中国自1993年以来已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二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这些引渡条约主要是与发展中国家谈判缔结的,此前与发达国家的谈判难度较大。”徐宏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