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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板子是否打错了地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0: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周城雄

  近一段时间以来,建立行贿黑名单似乎成为了流行风尚,各部门纷纷效仿。近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规定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

产品。

  笔者认为,建立行贿黑名单这块板子虽然亮出来了,但板子主要打在行贿者身上,有些打错了地方的嫌疑。

  首先,行贿黑名单制度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行贿罪的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如果是医药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机构和个人行贿,那么将行贿企业列入黑名单未尝不可。可是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医药经销商绝大部分都和医药生产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仅仅是一种商业合作。至于经销商怎样将药品推销出去,生产企业无权也无法干预。而黑名单制度显然是将板子打在了生产企业身上,那么就意味着生产企业可能要为自己根本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承担责任。

  这样的结果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而且存在极大的漏洞。例如在医药招投标过程中,一些企业很可能假冒竞争对手的经销商进行贿赂,从而导致对手失去投标资格。退一步说,即使是医药生产企业内部的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行贿行为,只要其行贿行为不是企业所指使的任务,那么也只能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而不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否则的话,竞争对手也很容易利用这样的规定来陷害企业。因此,将反商业贿赂的板子一律打在医药生产企业身上其实打偏了。

  其次,建立行贿黑名单不如建立受贿黑名单。在有商业贿赂的市场中,企业要付出大量的成本来管理贿赂环节并承担法律风险。那么,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医药生产企业显然更期望一种无商业贿赂的市场环境。可是对于受贿者来说,在有商业贿赂的市场中显然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第三,如果体制不变,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还是会大规模发生。实际上,我国的医药领域之所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我们可以看看江苏宿迁市的例子,经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之后,在法律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宿迁市成功地消除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现象,降低了药价,不仅得到了患者的支持,也受到了医药生产企业的欢迎。如果不进行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仅仅打击行贿一方,不仅不能治本,甚至无法治标,最终结果只是手段不够高明的行贿者受到打击,从而让行贿和受贿的形式更加隐蔽。

  总之,打击医药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绝非一个行贿黑名单就可以解决的,商业贿赂的源头在于权力的可寻租性,因此,消除权力的可寻租性才是消灭商业贿赂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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